杭州首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宣判 主犯獲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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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wǎng)杭州4月23日電 23日,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呂某等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主犯最高獲刑十年。

江干法院的法官表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系《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新設罪名,在杭州市亦屬首例案件。

江干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呂某為牟利自2011年11月起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發(fā)布長期收購腎源的信息,招募自愿出賣腎臟的人員,通過安排體檢、配型、腎臟摘除手術,至2012年5月28日案發(fā)時,已組織10余名供體摘除了腎臟并出賣。

據(jù)了解,呂某通過組織出賣人體器官以每人次1.5萬至2萬元的價格從中共獲利16萬余元。被告人向某、沈某、白某、葉某、陳某、殷某、顧某、郝某等先后參與其中,分別為被告人呂某招募、管理供體、跟隨手術及接送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沈某、白某領導或參與出賣多名供體的腎臟,犯罪情節(jié)嚴重。被告人葉某、陳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另鑒于9名被告人庭審中對基本事實均能如實供述,均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對社會危害程度,江干法院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分別判處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并處相應罰金,沒收違法所得。

(原標題:杭州首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一審宣判)

本文來源: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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