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馬車主斗氣逼停面包車 爭執(zhí)中意外碾死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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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兩司機馮某與張某斗氣別車,馮某駕駛寶馬越野車逼停張某開的五菱面包車,兩人下車爭執(zhí)時張某鉆入寶馬車底不讓對方離開,見對方不理睬后起身,馮某因女兒催促上學要遲到即上車啟動,結果將蹲在車前右側的張某撞倒并碾壓致死。

去年8月,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馮某提起公訴。記者昨日獲悉,廣州中院認定馮某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且死者不幸蹲在視野盲區(q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馮某判處有期徒刑4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事發(fā)經過

司機斗氣 一人蹲車前被碾亡

經法院查明,事件發(fā)生在2014年11月17日14時許,馮某駕駛寶馬越野車送女兒到廣外附小上學,當行駛至白云區(qū)石槎路廣東科貿職業(yè)學院路口時,因女兒稱要回家拿書本,馮某駕車調頭,遇到了張某駕駛的五菱面包車轉入石槎路。因會車避讓產生不滿,張某打開車窗罵了馮某一句粗口。

之后張某繼續(xù)開車前行,馮某則駕車追趕,并在石慶路052號燈柱對出路段逼停五菱面包車。隨后,馮某下車用腳踹踢張某的車門,并用手擊打中張某的頭面部。張某知會同車的人準備下車打架,拿了防盜鎖下車與馮某推搡理論。

爭執(zhí)期間,張某為了不讓馮某離開,先仰臥在寶馬車左側車底前后車輪之間,不久后站起來走到寶馬車前右側蹲下。這時,因女兒趕著上學而催促他快點離開,馮某認為事已了結,于是上車啟動車輛,在其駕車離開時將位于車前右側的張某撞倒并碾壓。

事發(fā)后馮某立即調頭停車,將張某扶上車送到醫(yī)院救治。張某經搶救無效于當日15時許死亡。同月19日,馮某投案自首。

案件疑點

駕車撞人 是有心還是無意?

為了查明真相,警方數(shù)日后在報紙上刊登了“尋交通事故目擊證人的啟示”。然而,目擊證人只有乘坐事發(fā)五菱面包車的黃某、駕車路過的劉某及馮某未成年的女兒。其中,黃某認為,馮某應該不是有意駕車碾壓張某,如果是有意的,就不會跑回來搶救張某,且馮某當時的表情也很慌張。

另一名目擊證人劉某則說,他看到馮某上寶馬車駕駛座的同時,張某在車前方蹲下了,張某的頭部完全低于寶馬車頭蓋。接著,寶馬車猛地啟動。他認為,馮某應該知道張某已蹲在寶馬車車頭前面,是故意駕車撞張某。不過,劉某對張某所處位置的陳述時有不一致,部分說法也與旁證無法印證。

對此,警方調取了距離事發(fā)地點最近的三個監(jiān)控視頻,但由于監(jiān)控角度不同、監(jiān)控畫面不夠清晰問題,均未能看清涉案車輛經過。

同月30日,馮某的親屬與被害人張某的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賠償了張某的親屬人民幣85萬元并已履行完畢。

庭審激辯

檢方:指控馮某故意殺人

2015年6月5日,在檢方向法院提起公訴前,警方委托南方醫(yī)科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重建現(xiàn)場和進行碾壓實驗。經鑒定,死者張某在寶馬越野車右前部93cm以內處于全蹲狀態(tài)時,符合位于該越野車駕駛員的視野盲區(qū)范圍內。盡管如此,同年8月廣州市檢察院以馮某犯故意殺人罪向廣州中院提起公訴,檢方認為馮某應當知道張某的位置。

辯方:應以交通肇事定罪

庭審時,馮某喊冤稱,張某之前躺在他車身下的目的是不想讓他離開,在他上車之前,他看到張某在右后視鏡的旁邊,以為張某已經離開,所以才啟動車輛并駕車離開。

辯護律師認為,兩人無冤無仇,只是因為會車發(fā)生爭執(zhí),馮某不存在殺死被害人的主觀故意。而在雙方爭執(zhí)平息后,張某起身離開,馮某認為事情已了結,在女兒催促下也啟動汽車離開的行為符合常理。律師認為,張某蹲、坐或躺在車輛右前部的視野盲區(qū),馮某在啟動汽車離開時因疏忽大意沒有留意到,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焦點解答

1.

是否故意碰撞碾壓死者?

廣州中院認為,本案4名在場目擊證人均不能證實馮某在起動車輛前行時,被害人張某處于涉案車輛的具體位置。馮某穩(wěn)定供述否認存在故意碰撞碾壓被害人的主觀心態(tài)。

馮某雖然因為會車對被害人心存不滿,但雙方經過爭吵,馮某用手擊打中張某的面部后,張某持防盜鎖要打馮某的時候雙方有僵持,但均能自控,并未進一步發(fā)生打斗。張某第一次躺車底起身后,馮某認為事情已經了解,加之女兒趕著要上學,隨即上車發(fā)動車輛準備離開的行為符合常理。

2.

造成他人死亡是否過失?

廣州中院認為,案發(fā)前雙方雖發(fā)生了口角爭執(zhí)并有輕微肢體接觸,但并未引發(fā)大的沖突打斗。馮某在與未成年的女兒同車,如果明知張某在前面,而當著女兒面前駕車故意殺人,則不符合正常人的行為特征。

再結合在馮某起動車輛前,女兒確有催促快點離開及發(fā)現(xiàn)張某被碾壓后的立即施救行為,馮某辯稱造成張某死亡屬于過失心態(tài)的供述可信。

法院判決

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輕判四年

廣州中院于2015年12月底對該案作出宣判。廣州中院認為,本案屬過失犯罪,雖是由機動車引發(fā),但因本案并不是發(fā)生在車輛的行使過程中,故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

一審判決認為,馮某與被害人張某因會車發(fā)生爭執(zhí),在其駕車離開現(xiàn)場時未觀察車輛周圍安全情況,應當預見張某可能會蹲或躺在其車輛右前方的情況下沒有預見而直接啟動車輛,以致在其駕車離開現(xiàn)場時將張某撞倒并碾壓致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馮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認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鑒于張某對本案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以及馮某的親屬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賠償并取得諒解等情節(jié),一審酌情對馮某從輕判處有期徒刑4年。據(jù)悉,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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