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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貴陽6月21日電 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1日對被告人張磊槍擊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16時許,當地村民郭永華、郭永文酒后在關嶺縣坡貢鎮(zhèn)街上與代寸忠、代朋良因經濟賠償之事發(fā)生抓打。接警后,時任坡貢鎮(zhèn)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張磊帶領協(xié)警王道勝趕到現場制止。在處警過程中,張磊、王道勝遭到郭永華、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后,郭永志加入進來,與郭永華一道抓扯張磊,將張磊推到路邊溝里。張磊起來后往后退讓并掏出手槍朝天鳴槍示警,但郭永華、郭永志繼續(xù)撲向張磊,張磊邊退邊再次朝天鳴槍示警。隨后,張磊在抓扯中連續(xù)擊發(fā)三槍,致郭永華、郭永志中彈死亡。案發(fā)后,張磊用手機分別向關嶺縣公安局和坡貢鎮(zhèn)負責人報告此事,并在現場等候處理。公安機關調查期間張磊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磊在處警時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華的暴力阻撓和攻擊,經鳴槍示警無效后,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開槍致死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張磊實施開槍行為時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wèi)的具體規(guī)定》第一條第(七)項“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襲”的情形,其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但不法侵害行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依法減輕處罰。張磊在案發(fā)后主動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并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張磊在羈押期間提供重要線索,使公安機關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現。根據張磊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原標題:貴州關嶺縣民警張磊槍擊致人死亡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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